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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4日

  (2017)浙0110民初10395号

  叶国栋、俞巧月: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余杭区钱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神山、章文静、叶国栋、俞巧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485号

  戚联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武园诉被告戚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110民初17485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165号

  俞国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双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瓶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253号之二

  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王磊、诸莉、胡燕、陈小明、周首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王磊、诸莉、胡燕、陈小明、周首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2972号

  方曙海:本院受理原告朱龙妹诉被告方曙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900号

  周兴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690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代偿借款本金11000元、利息714元,合计人民币11714元;二、被告周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自2017年8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代偿款1171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三、被告周兴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代理费2000元;四、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对被告周兴斌提供的抵押物(浙JC8P51,发动机号为1000655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元,由被告周兴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破1号之二

  2017年1月16日,本院根据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评估,中置公司的资产评估价值为387,863,300元。截至2017年12月26日,管理人已经审查认定债权449,069,840.05元,职工债权272,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60号

  李勇平、吴月英:原告宋贺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勇平、吴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贺钱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勇平、吴月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88号

  丰世富、刘秀金:本院受理何胜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402号

  吴卫锋、程成妹:本院受理仰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37号

  方小华、方高成、方松林: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39号

  方松林、汪桂女、方小华、方高成: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破12号

  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倚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倚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倚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2月14日前,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12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陈超;联系电话:18858229733;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址:www.doslaw.com.cn)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倚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倚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56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7134号之一

  俞苗建、吴国高: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7147号之一

  顾吉江、俞苗建: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1-04 2 2018年01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