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8日

  (2017)浙0106民初11561号

  韩玉辉、谭小渝、韩芸、施畅:本院受理原告葛芃诉被告韩玉辉、谭小渝、韩芸及第三人施畅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858号

  梁孝勇:本院受理赵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梁孝勇归还赵曼借款本金5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梁孝勇支付赵曼利息6033.33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6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算),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驳回赵曼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336号

  叶昌克:本院受理原告周中良诉被告叶昌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854号

  施沈良:本院受理原告陈蒋杰超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3111号

  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胡妹、胡锋、丽水市江南艺玻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赵建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纳玻璃有限公司、胡妹、胡锋、丽水市江南艺玻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赵建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1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845号

  宁波高新区先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西安曲江雁翔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柏同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先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西安曲江雁翔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绍诸刑字第198号

  李小伟、余伟均、李宾、张付明、李帅:本院受理原告人潘国新诉被告人李小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圣淼、余伟均、李宾、张付明、李帅寻衅滋事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绍诸刑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人李小伟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圣淼、余伟均、李宾、张付明、李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国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5470.4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国新的其余诉讼请求。公告费35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六被告直接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诸暨市浪花橡塑有限公司、诸暨艾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屠琪光、黄华英:本院受理原告冯宝飞等十六人与被告诸暨市浪花橡塑有限公司、诸暨艾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屠琪光、黄华英、陈谷明、李巧荣、陈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81民初16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屠琪光:本院受理原告冯宝飞等十六人与被告陈谷明、把其俊、屠琪光、李巧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81民初16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5)浙温破字第39-2号

  2015年12月3日,本院根据温州市傲达鞋底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雪鱼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鱼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雪鱼公司先后召开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核查确认。2017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确认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瓯海税务分局等18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人民币127758651.11元。截至2017年12月20日,债务人雪鱼公司经管理人核实确认的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28909705.7元,12.09美元。本院认为,雪鱼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雪鱼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雪鱼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56-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瑞迈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4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利莱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0月18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 (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琦,182677681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56-2号 

  温州市利莱雅鞋业有限公司、叶金梅、陈国忠:2017年10月4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瑞迈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利莱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0月18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依法承担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732号

  陈日村、蒋笑媚: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日村、蒋笑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734号

  陈绍总、王朱钗: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绍总、王朱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丰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浙0304破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奕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奕创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无法接管债务人的财务账册、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温州市奕创鞋材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奕创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奕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奕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8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的(2017)浙0304破48号申请人温州市李春兰拉链有限公司申请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浙0304破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宣告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684号

  陶成楷:本院受理原告臧宣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773号

  徐侠、潘金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徐侠、潘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772号

  徐密、潘金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徐密、潘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006号

  邓红伟:本院受理原告朱梦与被告邓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890号

  温州市依意鞋厂、章小虎、余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桂文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668号

  黄美珍、周钊铭、吴冬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泰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珍、周钊铭、吴冬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8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金虎铜材加工厂(以下简称金虎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金虎加工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1日裁定受理金虎加工厂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18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金虎加工厂管理人。因金虎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赵建朋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金虎加工厂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虎加工厂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赵劼(13506579888),曹晓捷(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虎加工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金虎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5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亿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亿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望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1月8日裁定受理亿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3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亿通公司管理人。亿通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503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叶文潘(13868872611)、联系人:鲍建珍(183677212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亿通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亿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友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友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友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友峰公司管理人。因友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大中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友峰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友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时代大厦A幢4楼,联系人:刘天祥,联系电话:135875656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友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友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1-08 2 2018年01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