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干得好不好 三把“尺子”来说话
绍兴检察首次实践运行 三类人员分类绩效考核机制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钱国 吴闻哲
本报讯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人员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别。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科学评价这三类人员的工作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近日,绍兴市检察院通报了2017年度这三类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17人被评定“优秀”。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后,绍兴市检察院探索建立三类人员分类绩效考核机制,并首次实践运行和考核。
业绩评价是完善检察队伍管理、激发内生动力的必然要求。据了解,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绍兴市检察院出台了专门的绩效考核办法,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求真务实的原则,除思想政治、作风纪律、职业素养等通用类考核评价外,对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别考核。
尤其是对员额检察官的考核,更加量化、具体,坚持案件量化考评和任务考评相结合,对于以办案为主的业务部门检察官,不单纯以办案数量为考核标准,而是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案件难度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评价体系,同时加入了反映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规范等情况的加减分项目,全方位评价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对于以指导、管理、监督为主的业务部门检察官,则按照定岗职责属性,通过季度工作要点实行任务量化评价。
“司改以后,三类人员分类管理要取得实效,不能没有绩效考核机制的支撑,这就如同好的苗子需要适合的土壤。新的绩效考核,改变了以往评优评先进论资排辈,通过晒业绩、比实干的方式,激励干警谋事创业。”绍兴市检察院组织人事部负责人说。
根据考核办法,三类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同时明确评为“优”等次人员控制在同类人员的15%以内。此外,还规定了确定为“差”或“不称职”等次的硬性条件。这种绩效考核在干警之间营造了浓厚的“撸起袖子加油干”氛围,有效激励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