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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公 告

  (2016)天安破管字第19号

  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债权人:

  《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11月30日经三门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2破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共实施二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17年12月7日开始实施货币分配,由管理人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采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本次分配总额为88,874,933.4元(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以下同):其中,破产费用为508,500元,职工债权为143,250元,优先债权为16,014,768.10元,普通破产债权为72,208,415.3元)。

  对于目前暂缓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已经依照普通破产债权第一次清偿比例20%全额预留,待债权确定后由管理人依法清偿。

  特此公告。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1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公 告 2018-01-10 2 2018年01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