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0日
(2017)浙0108民初3912号
刘克龙、来亚琴:本院受理原告邢瑞华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克龙、来亚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邢瑞华劳务报酬17750元;被告刘克龙、来亚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邢瑞华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元,由被告刘克龙、来亚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14号
深圳市华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898号
苏海英:本院对杭州红天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504号
邵军:本院对江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403号
李永锋: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539号
陈东虎、谢炯明、杭州富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育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戚育红诉被告陈东虎、谢炯明、杭州富登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育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076号
韩兴根、韩美德:本院对原告应婉娣诉被告韩兴根、韩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40号
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江春树、江洪、李世光、段小洲、朱兴华、李开平、黄彪: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晏铭诉被告贵州华洲实业有限公司、江春树、江洪、李世光、段小洲、朱兴华、李开平、黄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载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49号
黄筱娟: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载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161号之二
保定白沟新城瑞仙毛绒玩具厂:本院对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你著作权侵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452号之二
钟耀德:本院对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34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407号之二
田效龙、陈丽芬: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442号之二
李济平、李现英: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2563号之二
王国标: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030号
杭州金双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铭华:本院受理原告周水法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2日9时30分于本院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457号
浙江圣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至上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782号
张国权:本院受理杭州万艺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265号
苏永其、孙爱娟:本院受理原告方建福与被告苏永其、孙爱娟、张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938号之二
陈伟丰:本院受理原告刘书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309号
李月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莉洁、李月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717号
方丽娜、吴衔:本院受理原告韩玥诉被告吴衔、方丽娜、杭州都市房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于2018年03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进行审理,举证时限至2018年3月26日止,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74号
方高成:本院受理淳安县成鑫轮胎商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386号
陆世贵、姚小君:本院受理黄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550号
吴泽林: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685.3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吴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吴泽林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吴泽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294G2,车辆识别号为LFPH4ACC5B1A41095的汽车一辆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吴泽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11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康大绿化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69017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7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第10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向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0579-86690060)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第9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向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 18号碧水名府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0579-86690060)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建筑业巡回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5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中顺拉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中顺拉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向东阳市中顺拉链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23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向东阳市黛丝玫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579号
周绍坤、王亚芝、陈剑红、王小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周绍坤、王亚芝、陈剑红、王小雷(2017)浙0212民初457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853号
陈云波、王文晓、王善勤、乐剑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云波、王文晓、王善勤、乐剑光(2017)浙0212民初5853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58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427号
黄永东、高锡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万梅、张律民、黄永东、高锡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577号
新昌县安得输送装置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安得输送装置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3)绍越商破字第00002号之八
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2013)绍越商破字第0000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已认可《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且管理人已于2017年12月12日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结,并就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事项已作出具体处置方案。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的结案日,按照以下情形确定:(4)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签发之日,为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结案日”,故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2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本案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因涉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尚有提存、诉讼,以及可能第二次分配等事项,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仍应执行管理人职务。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第3款、第122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终结绍兴汇鹏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0442号
戴显义:本院受理原告汪丽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41-3号
2017年8月11日,本院根据乐清市鸿宇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巨亨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亨鞋业)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可供清偿的财产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巨亨鞋业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巨亨鞋业破产并终结巨亨鞋业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4395号
徐孙敏:本院受理原告徐罗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90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季渊平的申请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杰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杰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因故一直未能接管债务人的任何财务资料和财产,债务人温州杰耐鞋业有限公司无任何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杰耐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温州杰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杰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70号
马友: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堡海棉厂与被告马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南堡海绵厂货款241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41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被告马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卢贤均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4日制定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登记股东祝张松、祝张梅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法智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徐细智、戴克峰,联系号码:13017827077、13587979269。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务持有人应向温州联强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衢州市生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4日指定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登记股东赵汉文、赵丽春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徐琦、郑相豪,联系号码: 18267768188、15088584658.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宇星海綿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宇星海绵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3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室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海滨亨通鞋底厂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康龙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5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康龙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康龙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吴西忠、吴西龙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号码:13868872611、18367721233。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康龙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康龙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康龙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48号之二
本院根据温州市李春兰拉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5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2017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认可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现因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2日裁定终结温州市广鑫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183号
张瑞浩、夏秀华:本院受理原告陈霖诉被告张瑞浩、夏秀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现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至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郭灵燕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粱亦传、人民陪审员苏菊香(替补人民陪审员叶小其、褚金凤)组成合议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