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阻碍高铁发车当作“小恶”而放纵
不要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将阻拦高铁作为“小恶”而放纵,否则就会形成规则人人可以践踏,底线谁都可以突破的“破窗效应”。
史奉楚
1月5日,安徽合肥高铁站一列开往广州的列车上,一名带着孩子的女子以等老公为名,用身体阻挡车门关闭不让高铁发车,并让列车员通知检票员放行其老公。后该事件得到处理。目前,铁路警方已对该女子作出处罚。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树立全民规则意识的背景下,理当依法追究该女子的法律责任。这既是维护高铁等特殊交通工具运行安全和不特定乘客人身安全及其他权益的需要,又是倒逼人们尊重规则、敬畏法律的现实需求。
从三岁小孩到成年人,都知道上学不能迟到早退、上班不能迟到早退这样简单朴素的道理。作为外出乘客,更应该清楚列车、航班的发车、起飞时间,以便尽早妥当安排。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常识:列车、航班等特殊交通工具有固定的运行时间,除非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不会因为某个乘客的迟到而“晚点”,迟到的乘客应自行承担不遵守规则的后果。
而仅仅以“我老公来我就走”的理由,便用身体堵住高铁列车门,阻碍高铁发车,毫无疑问是极度自私地在破坏规则。并且,工作人员让她上车或下车,她却一手死死抓住车门,可见其不是不懂任何规则的无知者,而是明知规则依然要强行破坏的“无畏者”和撒泼者。
可以说,该女子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之上的行为,不仅是单纯地破坏规则,很可能带来其他严重后果。尤其是,在轨道、航线资源有限和固定,且各个列车或航班发车或起飞时间表均前后缜密扣合、如网格般环环相扣的背景下,人为因素导致的几分钟“晚点”,就可能产生可怕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其他列车或航班大面积晚点,甚至带来安全隐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最高可处10日拘留。此外,假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严厉制裁。多数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于“行为犯”,只要当事人有相应行为,就已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并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
简而言之,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必须尊重规则,用刚性追责维护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相关部门不要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将阻拦高铁作为“小恶”而放纵,否则就会形成规则人人可以践踏,底线谁都可以突破的“破窗效应”。只有提高执法人员果断制止违法行为的临场处置能力和水平,并“不以小恶而放纵”,严肃追责任何破坏规则的行为,方能树立规则的权威,让社会更有序、公众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