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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1日

  (2017)浙0381破196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华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华星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温州市弘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华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25日,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中凯公司管理人。因华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桂平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华星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华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联系电话:15967728180,周建雷,联系电话: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星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9日14时1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98号

  本院根据玉环浙辉制动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温州图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5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图伟公司管理人。因图伟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本德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华星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图伟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680-684号,联系人:曹晓捷,联系电话:15967728180,周建雷,联系电话: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图伟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图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116号

  钱树富、汪笑拉、钱树贤:本院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钱树富、汪笑拉、钱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4502号

  王晖、夏春灵、邓兴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王晖、夏春灵、邓兴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151号

  朱鑫焕:本院受理原告宋建伟诉被告朱鑫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迸下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577号

  顾红芳(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811106213):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良诉被告顾红芳民间借贷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3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顾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伟良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8月3日计算至2018年1月1日)及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958号

  朱国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市织里兴利纺织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767号

  湖州南浔东强家私厂、褚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何峰与被告湖州南浔东强家私厂、褚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南浔东强家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何峰货款190687元;二、被告湖州南浔东强家私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褚晓东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何峰。本案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被告褚晓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82号

  王洪华、严惠惠:本院对胡建林诉王建康、宋国兵、王洪华、严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782号

  南浔和孚以虎建材经营部、马中飞:原告代明诉你们、李根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李根林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9156号

  尤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三川针织品商行诉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义乌市聚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市万通速递有限公司、尤志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尤志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三川针织品商行诉请:一、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08212元;二、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520元,交通费225元,食宿费538元;三、律师费60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3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2655号

  潘炳贵:本院受理原告熊金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2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926号

  章笑燕、夏连妹、曾延煌、曾启瑞、曾婧: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曾锡强、章笑燕,夏连妹、曾延煌、曾启瑞、曾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6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80647.2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1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折算之后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扣除已支付的312.4元)。二、被告夏连妹、曾延煌、曾启瑞、曾婧在继承曾锡强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18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章笑燕负担,由被告夏连妹、曾延煌、曾启瑞、曾婧在继承曾锡强遗产范围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2189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22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2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向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三楼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破21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益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益友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8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向浙江益友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三楼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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