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金翀于2016年12月29日在《浙江法制报》第10版联合刊登的慈溪市振华建材有限公司一户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部分内容,现作出如下更正:
1、第二段“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应为“金翀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2、担保人/抵押人一栏中,“慈溪市奥罗制衣厂(普通合伙)”应为“慈溪市奥罗拉制衣厂(普通合伙)”。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金翀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