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1日
(2017)浙0212民初7709号
应曼一、袁丽、宁波市鄞州品博服饰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应曼一、袁丽、宁波市鄞州品博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7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041号
刘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文煌、胡根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4月3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627号
杭州淮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海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杭州淮浙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海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文煌、胡根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4月3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716号
虞伟、谢斐斐、谢平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虞伟、谢斐斐、谢平来(2017)浙0212民初4716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059号
杨德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329号
钟小斌:本院受理原告郑嘉丰与被告钟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375号
宁波市海曙瑞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奉化市永兴海绵制品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532号
周春平:本院已受理原告陈佳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刊登于《浙江法制报》2017年11月15日第9版的公告中开庭时间有误,开庭时间“2018年1月29日9时”应更正为“2018年3月27日9时”,其余不变。特此更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30号
2017年9月14日,本院根据浙江瑞力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温州康顺皮塑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康顺皮塑革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康顺皮塑革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康顺皮塑革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宣告温州康顺皮塑革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康顺皮塑革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822号
罗世云:本院受理原告陈侠与被告罗世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303民初5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8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