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4158号
陈栋、徐杭俊:本院受理原告陈月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陈栋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整及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96440元(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由被告陈栋承担;3、被告徐杭俊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葛一兰与人民陪审员徐增连、罗朱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84号
兰溪市大链条厂、周小苹、陆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天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大链条厂、周小苹、陆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767号
张明伟:本院受理原告钱欢迎与被告张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484号
金国法、陈玲娟:本院受理原告王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92号
金健民:本院受理原告刘君良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