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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2日

  (2017)浙0381破145号之一

  2017年11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申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锐敏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按受指定后,通过电话联系、EMS邮寄特快专递要求股东移交账册,但股东因失联、拒不配合等原因,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截至2017年12月20日,锐敏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2700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锐敏公司破产并终结锐敏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锐敏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09号之一

  2017年10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松兴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松兴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瑞安市松兴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87号之一

  2017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楚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哈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736号

  黄方枢、龚珍秀、黄孟钱:本院审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方枢、龚珍秀、黄孟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998号

  郭秀清:本院审原告浙江天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6784、6785、6787、6788号

  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良土、张新边、张新财、谢奕作诉被告江苏五湖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苍南县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6784、6785、6787、6788号民事调解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951号

  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中建与被告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浙0324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吴荣、何小琴归还邵中建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上海日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欧佶达皮革店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狼中狼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中狼鞋服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狼中狼鞋服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狼中狼鞋服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狼中狼鞋服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狼中狼鞋服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狼中狼鞋服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18日以前向狼中狼鞋服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律师楼201室,邮编325100;联系人麻仙理,电话1378016132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狼中狼鞋服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狼中狼鞋服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狼中狼鞋服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狼中狼鞋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43-1号

  本院根据杨渊钢的申请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为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18日以前,向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联系电话:陈云/13676746861,周文峰/13587888596)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温州秋诚服饰有限公司的股东(汤勃申、陈俊尧)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41号

  范国元: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311号

  崔峰: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599号

  张金铭:本院受理原告杭刚诉被告张金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3597号

  陈建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刚诉被告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122号

  林建新、沈国华、周国群:本院受理(2017)浙0502民初5122号原告邵晓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877号

  虞跃武:本院受理原告郑虹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虞跃武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720号

  曹黎峰:本院受理原告蔡月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曹黎峰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5400元[每月900元,6个月,共计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5)湖安民破字第9-2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15年12月10日裁定将本案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截止2017年9月28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共有12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208643071.78元,管理人已审查确认的债权共计156177722.58元,另有2家债权待确认。而据湖州弘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出具的湖弘会专审字(2016)64号审计报告反映,截至2015年12月23日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6956.71万元,负债总额为17286.41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29.70万元;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实物资产经评估价值为49475500元,故债务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安吉顶森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破16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安吉县嘉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裁定将本案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并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嘉德公司管理人。嘉德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310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0572-5507691、1885753006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德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9日9时30分在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768号

  史国泉:本院原告周明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3450号

  晏庆莉:本院受理原告沈建荣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8-01-12 2 2018年01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