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2日
(2017)浙01民终2888号
临安鼎农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建华诉被上诉人浙江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及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民终28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5417号
浙江康佰化工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支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执3827号
张霞芳:申请执行人杭州德有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霞芳、黄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了张霞芳名下牌照为浙GY879J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了评估。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6执38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杭州裕鼎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7)第10-003号二手车评估报告。(2016)浙0106执38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张霞芳名下牌照为浙GY879J汽车一辆。(2017)第10-003号二手车评估报告载明,牌照为浙GY879J汽车一辆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26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406号
何王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卢华剑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411号
朱林波:本院已受理原告卢华剑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059号
戴征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昆仑数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高新电脑数码市场分公司诉被告戴征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6719号
莫丽黎:本院受理张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6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6718号
莫丽黎:本院受理张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6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6720号
莫丽黎:本院受理张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800、7801、7803、7804号
袁明:本院受理陈生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7800、7801、7803、7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741号
浙江天海管桩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浩诉你及浙江航天管桩有限公司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杨浩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2109号
蓝省弟:本院受理原告李成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1837号
邵炜分:本院受理原告鞠婷诉你、李芙蓉、钱克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2320号
方海建: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海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232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3110号之一
戴旭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超诉被告戴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3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2号
吴万根:原告徐承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 年4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64号
余慧颖:原告余苏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785号
孙金飞:原告王建水诉你、占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7日下午2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44号
胡凤珍: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胡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凤珍归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77004.2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被告胡凤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69号
蒋洪明: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蒋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洪明归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34875.95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51元,由被告蒋洪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28号
范小香: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范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范小香归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93480.99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843元,由被告范小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371号
朱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孙敏诉被告朱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建忠归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66886.73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08元,由被告朱建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425号
陈基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基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梦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文煌、朱文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4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3796号
林延年、张玉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林延年、张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梦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文煌、朱文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8年4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江东第七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020号
廖雪品、谢伟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廖雪品、谢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0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128号
刘二妹、唐荣余:原告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刘二妹、唐荣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0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5553号
印洪民、葛素梅: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15553号原告陈小玲与被告印洪民、葛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四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4675号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周波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4464号
梁诚: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880号
浙江东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江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常银、第三人浙江东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被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3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常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37295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志伦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莞市鼎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郑州常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郑州常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0372955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常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4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024232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机火机床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0242324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联华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7号
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43610492号、票面金额为26888.75元、出票人余姚市华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3610492号、票面金额为26888.75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