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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让法律更有温度

对话温岭法院院长

陈文通院长担任审判长(中)审理一起家事案件
石陈法庭法官用微信调解离婚案件
法院与妇联联合召开化解家事纠纷的新闻发布会

  通讯员 李洁 本报记者 周国新 

  家,是讲爱的地方。然而,遇到家事纠纷时,很多人又绕不开法律。当温情的家事和冰冷的法律发生碰撞时,法院该如何处理呢?近年来,温岭法院不断探索和创新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把对簿公堂的亲人对彼此的伤害降到最低。近日,记者就此与温岭法院院长陈文通进行了一番对话。

  拓展职能“立柱子”

  记者:您好,陈院长,温岭法院近期在开展家事审判活动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陈文通:温岭法院虽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开展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法院,但我院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家事审判工作。一方面,我院有开展家事审判活动的传统,建立了妇女儿童老人维权的绿色通道,为他们提供咨询、指导和救助,做到及时审判、及时执行。另一方面,我院设立了家事审判专业合议庭、家庭审判调解委员会,不仅能解决家事纠纷,还起到了调整、修复婚姻家庭关系,尽力抚平当事人心理创伤的作用。2017年,我院还出台了《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该规程共有60条,明确家事案件的审理流程,规范家事审判的程序和裁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奠定了基础。

  聚合资源“搭台子”

  记者:您认为,温岭法院探索和创新化解家事纠纷的主要目的和动力是什么?

  陈文通:家事纠纷主要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离婚纠纷是家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据统计,2015年至2017,温岭法院共受理了家事案件4616件,离婚纠纷3891件,占84.29%,涉案标的额近1亿元。这些家事纠纷不能单纯地对照法条来分辨是非曲直,一判了之,而是应该要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缝合感情裂缝,我们化解家事纠纷的目的就是要“审理一个案件,稳定一个家庭”。

  同时,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探索和创新家事审判也是势在必行。

  人尽其用“辅路子”

  记者:温岭法院在开展家事审判中,有哪些亮点或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

  陈文通:我认为,家事审判不应仅仅停留在个案上,应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实现家庭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审判队伍上,我院成立了家事审判专业合议庭,挑选“专业精良+经验老练”的法官组成审判团队,适时邀请妇联专职陪审员参加审判,运用他们丰富的生活阅历,熟悉乡情民俗、擅长人际沟通、办案耐心细致、审判技巧娴熟的有利条件来审理家事案件,以实现家事案件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提高家事案件的审判质效,并以此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家事纠纷圆满解决的司法需求。

  我们还组建了家事审判调解委员会,成员包括从事家事审判的员额法官、负责诉前调解的法官助理和人民调解员以及特邀调解员,依托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审判方法上,我们注重“规范化+人性化”,灵活运用网络技术,开展家事案件的远程庭审和调解工作,如我院的石陈法庭就利用微信视频连线身在异国的被告,对其离婚纠纷一案进行调解。

  为使反家庭暴力法落到实处,我院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细则》,对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立案审查、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我们开辟了反家暴绿色通道,方便受害妇女提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对家暴受害者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注重立审衔接工作,要求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对有主张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及时通知业务庭,并引导当事人提供报警记录、受伤医疗证明等,引导当事人提起保护令申请。

  纠纷处理上,我院注重“司法审判+多元化解”的结合,与市妇联一起聘请了13位具有多年调解经历、心理咨询知识、妇女工作经验的专门人士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充分发挥她们熟悉基层情况、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势,让她们全程参与协助家事纠纷的化解,打造家事纠纷全方位调解、综合协调解决家事纠纷的合力。同时,始终坚持审前调解、协助调解、温馨调解、巡回调解四位一体调解机制,注意与市司法局的工作联动,设立调解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职能作用。

  我们还非常重视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安排员额法官讲课,努力提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注重对家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高调解协议的公信力;不断充实驻庭调解能力,加强家事案件诉前、诉中的调解。比如箬横法庭的“春芳维权工作室”“阳光调解室”,从2012年成立至今已为上千名群众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家庭调解的服务,深受好评。

  特别是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我们还还试水观护评估制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父母离婚时,要么都想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要么互相推诿不管。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成熟,有些时候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导致其利益受损。这就需要有大量的信息来帮助法官作出准确的判断,仅仅凭法院的力量还无法实现。我们就从陪审员、调解员、村居干部当中选取观护评估员,并邀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乐于从事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且最好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及法律方面基本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客观评估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和(外)祖父母的抚养意愿等裁量因素,有效减缓低龄当事人的情绪化冲动,避免承办法官过大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公开。

  契合改革“圆桌子”

  记者:您认为当前的家事审判还存在哪些难点?怎样改进?

  陈文通: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案件的审理难度确实很高。

  家事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双方的感情、隐私,外人往往无从知晓真相。即使遇到家庭暴力,不愿离婚者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或者“床头打架床尾和”,既不会保留证据,更不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打110报警。这就导致取证难。

  意图离婚者往往在离婚前就将有关财产或证据材料隐匿、销毁或转移,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另一方会面临很大的举证障碍。有的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虚列债务,尤其是丈夫经商办企业而妻子不掌握经营状况的,一旦男方提起离婚,女方可能会在财产和债务方面陷入举证困难的局面,导致法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认定困难,共同财产分割困难。

  此外,涉案财产标的额不断增加、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如离婚案件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因婚外恋引发的合法配偶主张赠与无效的诉请等。

  我认为,对需要化解婚姻危机的案件应当适当延长审限,以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了解案情。对于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5 家事审判让法律更有温度 2018-01-15 2 2018年01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