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5日
(2017)浙0110民初15681号
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军诉被告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5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2232号
董三姆:本院受理浙江南方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12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044号
钱立洪: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淳安县沪千诚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宝善、钱立洪、汪丽萍、唐新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胡宝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杭州市淳安县沪上诚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922667元(暂算至2017年9月19日),并支付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二、你和汪丽萍、唐新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和汪丽萍、唐新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胡宝善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81元,由胡宝善承担,你和汪丽萍、唐新成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427号
余富兆:本院受理郑名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88号
邵志昌 何林娟:原告应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7日14:00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023号
林炜彬、黄芳、林春法、徐贤达、黄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兴支行与被告林炜彬、黄芳、林春法、徐贤达、黄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179号
谭伟:原告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谭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贴现业务办理回执、借款凭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贷款交易查询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2月13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183号
浙江华腾制衣有限公司、陈彩娥、绍兴市金鼎伞业有限公司、夏国成、朱妙莲:本院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华腾制衣有限公司、陈彩娥、绍兴市金鼎伞业有限公司、夏国成、朱妙莲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贴现业务办理回执、借款凭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贷款交易查询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2月13日13点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9542号
李寅:原告方魏俊与被告李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9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2388号
葛朋飞、葛学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葛朋飞、葛学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9867号
蒋万先:原告俞德喜与你、第三人宁波市海曙旺达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宁波市鄞州旺达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后因区划调整变更为现公司名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俞德喜不服本院(2016)浙0212民初98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提交上诉答辩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提交上诉答辩状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告知你可以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答辩期限为15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603破1号
本院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绍兴仁昌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管理人。绍兴仁昌纸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18年3月9日(含9日)前,向绍兴仁昌纸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东街260号金丰大厦8楼;邮编: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0575-85138963;手机: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仁昌纸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仁昌纸品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3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