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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5日

  (2018)浙0602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18年3月28日前,向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绍兴市东街260号金丰大厦7楼;邮编:312000;联系人:赵建强;联系电话:0575-85138963;手机:13004623610],并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上午9时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地址:浙江小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32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4)温鹿商破2-2号

  2014年5月7日,本院根据叶武杰、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锦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18年1月9日,锦泰公司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157898669.42元。经管理人查调,锦泰公司可分配的财产总额为2498094.39元。本院认为,锦泰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裁定宣告锦泰公司破产。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5-2号 

  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林瑞平、李文斌:2017年1月20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瓯海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申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依法承担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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