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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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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5日

  (2017)浙0303民初4057号

  黄定良:本院受理温州市中瑞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38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39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40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41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陈土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陈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04号

  邵文明、黄明启:本院受理原告施金和与被告邵文明、黄明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03号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施金和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6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601号

  计林忠:本院受理原告施金和与被告计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437号

  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诸汝芬、戴晓敏、陈土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浙江锐信建设工程公司、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樊新新、张松榜、陈光明、诸汝芬、戴晓敏、陈土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419号

  郑少林、叶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告郑少林、叶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830号

  刘海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平、刘海鸥、浙江莱宝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851号

  葛福楷、乐清市水流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福楷、乐清市水流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992号

  陈丽霞、郑巨广、乐清市增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霞、郑巨广、乐清市增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9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326号

  李月媚、黄大飞、李河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月媚、黄大飞、李河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613号

  孙云、孙东海、葛兰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与被告孙云、孙东海、葛兰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6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007号

  蔡兴俊、李瑞兰、蔡军: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587号

  林胜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林胜飞、杨杰、林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058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第五页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林胜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7万元、期内利息4099.26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45%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6年6月1日为94.77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4099.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45%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更正为“被告林胜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7万元、期内利息4099.26元、逾期利息(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45%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复利(截至2016年6月1日为94.77元;剩余复利以期内利息4099.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45%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7519号

  周庆大、章福林: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037号

  王兴松、赵向丽、王新连: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松、赵向丽、王新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139号

  周宗盛、 乐清市宗锐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宗盛、乐清市宗锐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6139号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91号之一

  2017年10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共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共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共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拓普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拓普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黄浩维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月2日裁定受理拓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3日,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拓普公司管理人。因拓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春蓉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拓普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普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398号,联系人:胡蓉蓉(1396891571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拓普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4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拓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88号之一

  2017年10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和瑞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和瑞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和瑞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90号之一

  2017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伦霸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温州伦霸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裁定宣告温州伦霸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2号

  本院根据仙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水嘉县京桥纸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桥纸箱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京桥纸箱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京桥纸箱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京桥纸箱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京桥纸箱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京桥纸箱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2月15日以前向京桥纸箱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00,联系人潘巨浩,电话159067735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京桥纸箱公司的偾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京桥纸箱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下午14时50分在永嘉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京桥纸箱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京桥纸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215号

  嘉兴武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博彩包装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330号

  朱兴产、朱全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先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633号

  张明、倪志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卓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倪志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542号

  郁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张水兵、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郁明华、张美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3917.56元;二、被告郁明华、张美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7年12月27日为34411.64元,从2017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沈钢、张水兵、张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44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诉讼费11764元,由五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638号

  叶春妹、郭根华、叶毛毛、叶金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春妹、郭根华、叶毛毛、叶金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叶春妹、郭根华共同归还原借款本金5692.98元及利息26698.87元(暂计息至2017年11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叶春妹、郭根华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及本案诉讼费;3、被告叶毛毛、叶金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859号

  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山中、夏世芹、江巧生、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顾山中、夏世芹共同归还原借款本金299999.13元及利息1305元(暂计息至2017年12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江巧生、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826号

  包林根:本院受理原告蒋光华与被告嘉善县西塘镇永其五金店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追加你为本案的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122号

  宋佩红(330411198207103028):原告徐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每月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为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9日上午9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492号

  海宁市海洲维洲皮草行、杨立洲(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011121879):本院受理原告海宁皮革城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海宁市海洲维洲皮草行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支付利息866894.32元、实现债权费用240000元;二、依法判令原告对上述债权在被告杨立洲所有的坐落于灯塔市佟二堡镇(海宁皮革城内巴黎路31号)商铺处置后所得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8年5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3954号

  陈志兴(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911278996):本院受理原告周华元、孙志芳与被告陈志兴、桐乡市梧桐星奥宾馆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843号

  蒋雪民: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仲新妹、蒋雪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673号

  林建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林春与被告林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317号

  王国义:本院受理的原告高银海与被告王国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588号

  沈娜: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鸿山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783号

  钱利: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建国、钱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325号

  李勤: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根方、李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077号

  袁建彬: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建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54号

  朱伟康: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1-15 2 2018年01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