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6日
(2017)浙0381破10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华盛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华盛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1月2日裁定受理华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3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华盛公司管理人。因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莲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华盛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联系人:周荣瑞(1358758152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南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迪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南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林青霞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南迪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南迪公司管理人。
因南迪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南志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迪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南迪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南迪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南迪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迪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3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南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3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其林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米其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米其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米其林公司管理人。
因米其林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刘光潜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米其林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米其林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米其林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米其林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米其林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米其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376号
张根美: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456号
沈晟:我院审理原告高兴良与被告沈晟、黄秀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17)浙0502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456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150号
张云芬:本院受理原告长兴龙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0号
陈荣明:本院受理原告皇甫沈梁与被告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5048号
陆健康、施金祥、闵爱珠:本院受理原告何加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119号
董建彪: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民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829号
施仁夫:本院受理原告吕敏玲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