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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6日

  (2017)浙0381破1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耐宝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宝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耐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耐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米其林公司管理人。

  因耐宝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潘维信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耐宝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耐宝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耐宝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耐宝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耐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8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腾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润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腾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戴其勉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腾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米其林公司管理人。

  因腾润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朝贤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腾润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腾润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腾润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腾润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16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腾润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腾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5276号

  严韩英: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保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严韩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527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484号

  郜伟、周静:本院受理原告苏红涛诉被告郜伟、周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郜伟、周静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4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郜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苏红涛货款4479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红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由被告郜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5349号

  胡建功:原告义乌市宇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534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建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宇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40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建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760号

  李德贵:原告巫申武与你、武义众鼎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659号

  武义县履坦镇江飞餐馆经营者董海江:原告武义县辰起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朱卫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101号

  胡天津、罗霞蛟:原告武义鑫润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武商初字第1438号

  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创达工贸有限公司、汪秋平、吕春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你们、吕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武商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422号

  永康市金标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俞振贤、任苏雪、浙江万吉工贸有限公司、胡进高、金秋平、金志洪、卢丽秋、金华市金标苏格拉散热器有限公司、金艳君、胡锦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3)金浦商破字第2-30号

  因浙江诚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浙江诚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14号

  俞艳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俞艳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童群仙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929号

  黄兴炎、张惠珍:本院受理原告郑光泉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2日13: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838号

  戴林国:本院受理原告罗利英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芳萍、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8-01-16 2 2018年01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