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玉环保强执催【2017】第46号
潘正君,居民身份证号:332623196904300712,未报批环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塑料造粒加工生产。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规定,催告你限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玉环环罚字【2016】7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塑料造粒加工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你有权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玉环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