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7日
(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
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章俊恩诉被告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判决,因章俊恩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6)浙0106民初12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3992号
卢东川、黄元衣: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尔诉被告卢东川、黄元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3257号
洪华君、邵立彬:本院受理原告崔德祥诉被告洪华君、邵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9010号
王桢: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忠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616号
夏如云:本院受理原告洪红梅诉被告夏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7957号
现代联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现代联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于2018年0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进行审理,举证时限至2018年03月28日止,逾期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6424号
章云兰、林双喜:本院对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诉被告章云兰、林双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云兰、林双喜偿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代偿款34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章云兰、林双喜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以代偿款345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章云兰、林双喜支付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浙江耐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台州椒江分公司有权就上述一至三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浙JH908R车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4元,由被告章云兰、林双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