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7日
(2017)浙0111民初7324号
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欠款810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7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被告平湖市宇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4759号
袁军华、陈伟强:本院受理原告韩强诉被告袁军华、陈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475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47号
方万富:原告叶柏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5451号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姜樟权诉你、唐爱明、淳安县汾口镇横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下午14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025号
宁波臻巧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林枝炼: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友源五金建材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3破7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向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407号钻石广场1202室管理人服务中心,邮政编码:315020,联系人:赵丹雄 ;联系电话: 0574-87520647,19906747494;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址:www.hygdlf.com)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亿奥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3月8日下午14点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3破8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启用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启用塑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市启用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向宁波市启用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407号钻石广场1202室管理人服务中心,邮政编码:315020,联系人:赵丹雄 ;联系电话: 0574-87520647,19906747494;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址:www.hygdlf.com)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启用塑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启用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启用塑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点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260号
傅亨雷、廖妙华、王兆辉: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11260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亨雷、廖妙华、王兆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傅亨雷、廖妙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6372.15元,利息3897.78元,逾期罚息37496.38元,复息1210.7元(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息;2、被告王兆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294号
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俞伟、刘育珠、金华市亚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苏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295号
宁波市爱地贸易有限公司、俞伟、刘育珠、金华市亚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朱锡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号
含山县林头瑞龙铸造厂,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泗门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含山县林头瑞龙铸造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泗门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6062367号、票面金额为15000元、出票人宁波圣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佳捷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含山县林头瑞龙铸造厂。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月11日起2018年3月1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号
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7613441号、票面金额为58535元、出票人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杭湾包装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1月15日起2018年3月15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5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355182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智邦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邦世达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3551829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6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27410277号、票面金额为12550元、出票人宁波绿之品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27410277号、票面金额为1255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杭州湾新区新久包装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57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沂南县阳都木业加工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号码为1040005228773457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亚特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镇江市元润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沂南县阳都木业加工厂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沂南县阳都木业加工厂持有的号码为1040005228773457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沂南县阳都木业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2443号
王将飞、张国海:本院受理邵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474号
尤小花:本院受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杨果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浙江百兽之王鞋业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尤小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548号
高常见、无锡格纳迪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朗卓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常见、无锡格纳迪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崇芳: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立勤与被上诉人李崇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3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630号
马建文:本院受理浙江永联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陈培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