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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书

  浙江乐清罐头总厂:

  根据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赵成海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之约定,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浙江乐清罐头总厂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详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09浙温民执字第224号)依法转让给了赵成海先生。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赵成海先生特通知浙江乐清罐头总厂,要求立即向赵成海先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以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通知人 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赵成海

  2018年1月18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债 权 转 让 通 知 书 2018-01-18 2 2018年01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