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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8日

  (2017)浙0110民初13520号

  杭州余杭超山花果蜜饯有限公司、潘锡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盛源博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791号

  张国柱、楼晓兰:本院受理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738号

  方高成、方小华、方松林: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3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1破申2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裁定浙江骏跃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企业的管理人。浙江骏跃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3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群益街288号中房商务大厦三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1351125721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骏跃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3017号

  吴发良:本院受理原告姜云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5364号

  陈正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校旗诉被告陈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5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2376号

  茅岳军、茅龙珍:本院受理邵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初130号

  刘跃:本院受理原告谢科展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386号

  罗卫军:本院受理原告杨炽与被告罗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11月20日为39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4793号

  廖昌马:本院受理原告任柳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民事审判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29号之一

  2017年9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温州天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天一公司尚欠夏李勇等11位债权人金额合计人民币3663239.52元,处置变现财产价值为11万元。本院认为,天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8日裁定宣告温州天一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6634号

  吴庆来:本院受理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及陈叶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826号

  睢宁宏冠家具厂:本院受理原告郭承建与被告睢宁宏冠家具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8378号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禹阳社区上城251号何景远:本院受理原告周根会与被告何景远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何景远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景远承担。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丽君、高梅红三人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分15分在本院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8381号

  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南青口村4组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周根会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亮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从2017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亮承担。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斐担任审判长,与审人民陪审员肖丽君、高梅红三人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昂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瑞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昂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黄龙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昂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8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昂瑞公司管理人。

  因昂瑞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彭希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昂瑞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昂瑞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昂瑞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昂瑞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680-684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曹晓捷(15967728180)、联系人:周建雷(1505775582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昂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昂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8-01-18 2 2018年01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