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4民初6676号

  浙江铭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志保与被告浙江铭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09号

  吴君卫: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军与被告吴君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君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建军货款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8156号

  金丹丹:本院受理原告黄杭英与被告马飞、金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8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马飞、金丹丹支付原告黄杭英货款5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02号

  石文地、楼金文:本院受理原告傅大力与被告石文地、楼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文地、楼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傅大力货款352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30元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1-18 2 2018年01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