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19日
(2017)浙0302民初15402号
陈显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显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2号楼101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2909号
吴丽萍:本院受理审理原告王永武诉被告吴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龙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南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麒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南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黄剑华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南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8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南麒公司管理人。
因南麒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余昌林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南麒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南麒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南麒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南麒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联系人: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麒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南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日久车业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日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吴宗林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日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日久公司管理人。
因日久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陈阿里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日久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日久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日久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日久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联系人: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日久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2日下午14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天逸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逸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天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受理天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天逸公司管理人。
因天逸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张春玲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天逸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天逸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天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天逸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罗阳大道968号时代大厦A;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刘天祥(13587565620,0577-65813616)、联系人:杨瑞思(13353377483,0577-668128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逸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2日下午2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天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