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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17521号

  毛彦清:本院受理原告金国成诉被告毛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6667号

  柴国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国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842号

  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郎伟胜、胡浙花:原告浙江欧龙木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裘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1、被告浙江天籁木业有限公司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欧龙木业有限公司货款464793元,并支付利息105383.03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8月31日,之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天籁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欧龙木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3、被告郎伟胜、胡浙花、裘永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97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352元,由四被告承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56号

  应驰、浙江赛神实业有限公司、厉正:本院对原告周明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4号

  石雪英、邵利进: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与被告石雪英、季朝阳、邵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56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8: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1-19 2 2018年01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