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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市井事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2日

  (2017)浙0302民初14403号

  吴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卢冬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1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4004号

  温州华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4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温州强润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681号

  姚祖崇: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设和与被告姚祖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698号

  江祖贵、许文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文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璟公司)与被告江祖贵、许文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4359号

  李志华:本院受理诸仁武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75号

  张青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文财与被告张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9号

  何双飞、黄光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洁与被告何双飞、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8号

  何双飞、黄光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忠与被告何双飞、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113号

  袁召兄、刘向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召兄、刘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6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7)浙0304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304民初61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向海的起诉。(2017)浙0304民初6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袁召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5588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上述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036元,由被告袁召兄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07号

  刘义武: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盛与被告刘义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义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盛加工款874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7409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1985元,减半收取992.5元,由被告刘义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95号

  方仕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贤畴、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海与被告被告陈成罡、方仕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金贤强、陈贤畴、永嘉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黎明、浙江森象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4民初89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周国海负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40号

  苏珍:本院受理原告陈雪芬诉你及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941号

  苏珍:本院受理原告陈冬兰诉你及徐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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