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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仲裁公告

  杨建峰: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389号申请人永航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建峰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杭仲裁字第389号裁决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六楼,电话0571-88383226)

  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红泥砂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荣、童富生、赵井燕、刘进甫、王刚、段仁清、王涛、胡银富、吕河南、余梦星、赵爽、刘洋、杨光修、邱家乐、赵凯15人诉你的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384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宁波米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本委已受理齐思思、柴凯艳、华宏艳、屈双双、刘海慧(舟普劳人仲案字〔2017〕第0371-0375号)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员和开庭通知书、仲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 3月9日9时在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601号2005室)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20日内到本委 (东港海莲路601号3005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1月2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仲裁公告 2018-01-22 2 2018年01月2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