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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4日

  (2017)浙0127民初1630号

  毛小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因与被告毛小金、毛根华、龚建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2条、第18条、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小金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078.27元及该款截至2017年4月10日的利息6374.09元。

  二、被告毛小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078.27元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毛根华、龚建洪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86元,由被告毛小金负担,被告毛根华、龚建洪连带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汾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18号

  项永红:原告汪掌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18日14:00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4142、4148号

  陈剑敏:本院受理余昌平诉你追偿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4142、4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1473号

  张明运:本院受理原告黄真喜与被告张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147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427号

  黄永东、高锡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万梅、张律民、黄永东、高锡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2427号被告万梅的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一份,逾期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82破2号

  2018年1月15日,本院根据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宁波意仕达电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97号

  王翔:本院受理原告杨朝辉诉你及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以借款本金20000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元,合计25000元;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日上午8时5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6654号

  郑爱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蒲州正森桩工机械配件销售部与被告郑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665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6623号

  朱如飞、高起延: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朱如飞、高起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66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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