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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4日

  (2017)浙0303民初06620号

  夏念建、夏念沈: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夏念建、夏念沈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662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9时15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6619号

  黄林杰、王志琴、黄信明: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林杰、王志琴、黄信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661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4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984号

  王丰、李加翠、林天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3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83号之一

  2017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国立石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55号之一

  2017年11月8日,本院裁定受理瑞安市凌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凌海机械有限公司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瑞安市凌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35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超飞针织厂(以下简称超飞针织厂)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超飞针织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本案移送破产清算,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超飞针织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与2018年1月15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超飞针织厂管理人。

  因超飞针织厂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蔡安兰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超飞针织厂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有超飞针织厂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超飞针织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超飞针织厂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联系人:林传黄;电话:138068069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超飞针织厂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超飞针织厂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0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蓝宝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宝无纺材料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蓝宝无纺材料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蓝宝无纺材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16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蓝宝无纺材料公司管理人。因蓝宝无纺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同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蓝宝无纺材料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蓝宝无纺材料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联系人:林传黄;电话:138068069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蓝宝无纺材料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蓝宝无纺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0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圣丹罗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丹罗兰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圣丹罗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圣丹罗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1月17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圣丹罗兰公司管理人。因圣丹罗兰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江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圣丹罗兰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圣丹罗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4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联系人:林传黄;电话:138068069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圣丹罗兰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1406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圣丹罗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166号

  何开勇、王宏: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何开勇、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5217号

  虞雪卫: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富诉被告虞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2500元、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926号

  顾永明:本院受理原告金国兴诉被告顾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永明归还原告金国兴为其垫付的贷款本息合计15359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顾永明偿付原告金国兴垫付的(2017)浙0421民初1926号案件诉讼费2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顾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6501号

  张晓锋:原告黄华与被告张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晓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华借款4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陶旭伟: 本院受理原告柳敏与被告陶旭伟、杨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21号

  湖州吴兴一千盆老灶连锅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4290.5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71560.66元[自2006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止],实际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76号

  陈同春: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同春支付原告货款956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663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止],实际支付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6103号

  宁波市鄞州海油石化有限公司、顾稳锁: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华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海油石化有限公司、顾稳锁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03号

  葛飞:本院受理原告程彩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66号

  林玉璋: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慧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玉璋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4276号

  谭琴芳、湖州天亮手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谭琴芳公告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向被告湖州天亮手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微法 00008 法院公告 2018-01-24 2 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