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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6日下午14点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801号

  贾美:本院受理原告何佳军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25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贾美归还何佳军借款55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983号

  翟文静:本院受理林长春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8年4月9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翟文静立即偿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0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彩珍、人民陪审员刘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4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12月1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岳洪一案,案号应为“(2017)浙0110民初13552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9260号,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4月10日14时2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17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破14号,内文第三段第一句“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应为“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1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2782号内文“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30日内。”应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1-24 2 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