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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平安巷

法院发出首份举证释明通知书

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

  通讯员 项延永 刘竹柯君 

  本报讯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1月18日起施行。1月23日,玉环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发出《举证释明通知书》。

  玉环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受理了此案。原告肖某主张被告刘某分三次向其借款共计34.8万元未还;被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8月登记离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请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该案于2018年1月10日开庭审理,被告刘某缺席未作答辩陈述。被告陈某认为,被告刘某所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承担责任。因案情较为复杂,法院未作当庭判决。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被告陈某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不久后,恰逢最高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法院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被告刘某所负该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主张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鉴于此系新司法解释引起的举证责任变化,为避免法院突袭裁判,特向原告发出《举证释明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并指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玉环法院就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发出的第一份举证释明通知书,目的在于就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查清案件事实,以避免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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