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265号
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建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26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266号
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樟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26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802民初268号
浙江劳博仕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志红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802民初26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389号
张剑波、卓慧青:本院受理原告李新平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剑波、卓慧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新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61400元及利息(按本金461400元、按年利率为6%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0元,依法减半收取4115元,由被告张剑波、卓慧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028号
温州拓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久天橡塑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权志民、吕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月16日第10版刊登的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破10号,案号应为“(2018)浙0381破10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16日第10版刊登的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破6号,案号应为“(2018)浙0381破6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16日第10版刊登的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破13号,案号应为“(2018)浙0381破13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1月16日第11版刊登的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