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1月31日
(2016)浙01民再37、38号
李彦龙:本院受理原告李彦龙与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民再37、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二案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二案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二案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897号
张朱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张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20982.89元,支付利息(含罚息)8253.88元,复利1542.60元(均算至2017年2月6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383号
楼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决你偿付借款本金、利息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催24号
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透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浙0104民催2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催7号
申请人深圳市百度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40200051 30146343、票面金额29582元整、出票人杭州羿而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市百度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出票行杭州联合银行九堡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7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4民初46号
杭州茂盛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175号
夏敏、沈宇美、临安鼎农担保有限公司、浙江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俞滨、罗春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2843号
梁舟至、杭州简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琳之诉被告梁舟至、杭州简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4民初2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催12号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睿忆贸易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汇票1张的公示催告申请,已依法予以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浙0104民催1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9173号
牟永亮:本院受理原告徐敏红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