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410号
陈美玲:本院受理原告陈龙飞诉被告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410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259、9261号
张亮亮:本院受理原告张璜诉被告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259、9261民事判决书。(2017)浙0726民初9261号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张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璜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7)浙0726民初9259号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张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璜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两案受理费共计55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609号
王拥军、陈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必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王拥军、陈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必生货款8407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必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元,由原告张必生负担71元,被告王拥军、陈芳负担9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拥军、陈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394号
陈欲刚:本院受理原告朱惠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陈欲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惠丽货款168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惠丽负担9.50元,由被告陈欲刚负担4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欲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