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
金瑞红:
您与我社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余杭区村级集体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承租我社位于余杭区金家渡朱家路东、大吉路西的18间房屋。现因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经我社催讨后至今仍未足额支付租金和滞纳金,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点(7)、(8)的约定已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现我社特就合同解除一事向您做以下通知:
一、 我社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余杭区村级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二、 请您按合同约定及时腾退归还房屋,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如逾期则我社将按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对于您拖欠的全部费用我社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向您追偿。
特此通知!
杭州余杭金家渡股份经济合作社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