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减刑: 减为有期徒刑25年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3月23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吴英是东阳人,原为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高院于2014年7月 11日作出(2014)浙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英的刑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鉴于罪犯吴英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3月23日,浙江省高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吴英到庭参加诉讼。吴英的亲属吴永正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基层代表参加了旁听。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各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意见。经审理查明:吴英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服从管教,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扣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期间共获得9个表扬。
浙江省高院裁定认为,罪犯吴英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