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6日
(2017)浙0102民初4006号
黄培萌、陈斓、黄雪芬:本院受理原告徐玉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7983号
杭州易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月华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798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叶月华劳务报酬7929.3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959号
徐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连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106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连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9052号
朱剑威: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三墩分公司与朱剑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9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6804号
朱育、程鸿、孙永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君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8838号
袁建祥、方文霞:本院受理陈春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8838号民事判决书。袁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春洪借款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624号
东营市源通橡胶有限公司:本院对浙江盾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675号
南阳市吉翔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本院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757号
西平县恒发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平县恒发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75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964号
张迪、张小君:本院对丁思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05号
全先合: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8民初530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199号
李永广: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046号
浙江富盛建设有限公司、钱武忠、嵊州市东盛化纤厂:本院对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19号
李洪亮:本院对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4897号
陆惠良、张兰芳:本院对盛菊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77号
武林:本院对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55号
陆人才:本院对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57号
俞杨芳、吴路平:本院对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082号
任小尧:本院对浙江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940号
甘肃毅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景淼:本院对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427号
钱周安:本院受理原告卞航与被告钱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97号
叶德裕:本院受理原告朱传坤与被告叶德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95号
叶德裕:本院受理原告朱传坤与被告叶德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94号
叶德裕:本院受理原告朱传坤与被告叶德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135号
冯伟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杭土资余罚字〔2008〕第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13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08〕第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对非法占用的4335平方米土地,责令退还,拆除新建的11730平方米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及第二项“对非法占用的583平方米耕地,责令改正,拆除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实施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行审175号
华振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杭土资余罚字〔2008〕第4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行审17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作出的杭土资余罚字[2008]第4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对非法占用的1740.3平方米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责令改正,拆除新建的1984.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原种植条件”,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实施完毕。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1286号
徐德锋:本院受理原告韩滨诉你、沈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6661号
吴剑儒、金红星: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剑儒、金红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6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8601民初3319号
嘉兴市南湖区源盛斋食品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次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3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8)浙0111民初1048号
杨青妹、陈文松:本院受理原告盛华丽诉被告杨青妹、陈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杨青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陈文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314号
朱新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淳安支行诉你、吴玲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639号
徐宏亮、余有春:余长虹与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431号
唐志新、朱月芝:张仙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823号
徐宏伟、唐国成:原告叶小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9:00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824号
徐宏伟、唐国成:原告叶小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1日9:20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27民初1922号
杨启国:原告任慧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647号
吴冬笑、朱文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时任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冬笑、朱文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2065号
喻九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一营业瓿与被告喻九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2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406号
孙一山、黄文妹: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云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卫华起重机械配套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0333844、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2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山东卫华起重机械配套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浙0225民催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卫华起重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1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437879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银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月31日、最后持票人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浙0225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立腾车辆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5号
诸暨市永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593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诸暨市永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38593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碧海蓝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诸暨市永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3月21日起2018年6月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4号
青岛利生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59503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青岛利生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59503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博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象山哲瑞机械厂、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青岛利生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3月21日起2018年5月20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