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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3月26日

  (2018)浙0226民初1782号

  俞安妮:本院受理(2018)浙0226民初1782号原告钟合江诉被告俞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8 0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2日14:00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民初1870号

  张均健、郑鹏:本院受理(2018)浙0226民初1870号原告潘福兴诉被告张均健、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2月24日,按月利率3%计算),支付律师费2 000元,合计48000元;2018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2日14:30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429号

  宣伟强:本院受理俞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9277号

  方华丽(330127198502120925):本院受理原告俞勇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9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终5656号

  胡方文、潘国光:本院受理上诉人赖瑞松与被上诉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胡方文,原审第三人潘国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胡方文作为被上诉人,潘国光作为原审第三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民终5656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再80号

  王晓静、孙春燕: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张金洪与被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一审被告王晓静、章彩华、孙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一审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民再8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二、王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借款本金2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7.92‰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3907.93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11.8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章彩华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晓静追偿;四、孙春燕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其于2014年8月8日出具的《保证函》项下含本案在内的所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以最高额2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晓静追偿;五、驳回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8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6400元,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负担1665元,王晓静、章彩华、孙春燕共同负担473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东支行负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民初22号

  温州市圣雅氏实业有限公司、李大乐、杨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泰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圣雅氏实业有限公司、李大乐、杨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你们作为被告,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2破6-1号

  本院根据胡永南的申请,于2018年3月14日裁定受理温州金真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3月19日指定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8年6月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同人恒玖大厦22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何曼丽,电话:0577-88992879、137066796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6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554号

  林春琴、白雪峰、林柏良:本院受理原告王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10时00分在鹿城法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899号

  潘长考、潘成满、潘长余: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611号

  白陈凤、温州东海港航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振华集装箱有限公司、方强、郑江林、郑碧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611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15时2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614号

  温州阿尔卑斯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长城锁业有限公司、王宏彬、王爱秘、金少英、王爱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614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15时4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792号

  林攀攀、张志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东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792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00799号

  张明雨、孙飞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8)浙0303民初00799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15时1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482号

  赵裕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思与被告赵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483号

  曾程隆: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思与被告曾程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594号

  张起翼: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建芬与被告张起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126号之一

  2017年10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马屿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浙江马屿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马屿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1破9号之二

  因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执行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最后破产财产分配完结后,已及时向本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指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规定,本院于2018年3月9日裁定终结浙江中德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63号

  叶学银: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980号

  顾浩强、金慧娴:原告邵志权与被告顾浩强、金慧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707807.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662元(以707807.1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起诉日,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合计713469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李花、毛伟庆、陆黎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与被告殷志顺、李花、毛伟庆、陆黎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殷志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殷志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7年8月24日为6908.23元,从2017年8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李花、毛伟庆、陆黎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5354元,由四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094号

  倪明兴:本院受理原告殳升洪与被告倪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262600元;支付借款利息31512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姚庄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沈黎祥、袁燕琴、马林华、蒋雪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黎祥、袁燕琴、马林华、蒋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黎祥、袁燕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000元;二、被告沈黎祥、袁燕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7年11月8日为103450.8元,从2017年11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沈黎祥、袁燕琴、马林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马林华、蒋雪峰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1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8062元,由四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7533号

  丁王鑫:本院受理原告俞小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王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小飞借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俞小飞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68元,合计7852元,由被告丁王鑫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丁王鑫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王鑫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290号

  殷小峰:本院受理原告朱燕飞与殷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535号

  徐彬辉、陈辉、徐永胜:本院受理原告沈慎超、杨阳与被告徐彬辉、陈辉、徐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337号

  石焱、蒋朱陈:本院受理原告杨阳与被告石焱、蒋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473号

  沈晟:本院受理原告高兴良与被告沈晟、第三人黄秀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259号

  陈舟、邱春霞: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399号

  汤月平: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汇鑫无纺布加工厂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7572号

  陆省优:本院受理原告钱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7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125号 

  李浩、倪国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湘曙与被告李浩、倪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947号

  吴鸿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34号

  王年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杨家埠镇鲍斯福建材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847号

  杨友明、周娟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晓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693号

  费根娣: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675号

  沈占金: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004号 

  吴晓炎、吴泽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丽华与被告吴晓炎、吴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62号

  姚海斌:本院受理原告曹刚诉你方姚海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22号

  吴玉龙、陈杰:本院受理原告谈根荣诉被告吴玉龙、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5003号

  陆建章: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荣诉被告陆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39号

  许亚琴、姚国强、费建娣:本院受理原告万建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38号

  费建娣:本院受理原告万建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80号

  沈琴华:本院受理原告沈海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651号

  浙江远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玛拓驱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6275号之一

  李敏亮、张孟春:本院受理原告陈旭贵与被告李敏亮、张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敏亮归还原告陈旭贵借款2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敏亮支付原告代理费损失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被告张孟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李敏亮、张孟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8274号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厉斌诉被告王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82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8138号

  唐鸿海:本院受理原告邱涛诉唐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81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14号

  刘巧艳: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恒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巧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31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942号

  孟庆宇、占小利: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孟庆宇、占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18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孟庆宇、占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涛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孟庆宇、占小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涛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孟庆宇、占小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8-03-26 2 2018年03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