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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可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吴巍 

  本报讯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引发广泛关注。这是法院首次对原告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拥有一批文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被告深圳某科技发展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于是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损失。

  按照传统保存证据的方式,这类案件的原告通常要将被告发表侵权文章的页面保存并进行公证。但这次,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这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据介绍,这是一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给机构创新、维权模式创新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体现了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

  对于这样的证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认定确立了相应的审查方式。首先要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合规、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路径可查;其次要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符合逻辑;第三要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哈希值能验算一致未被修改;最后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

  针对该案,法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经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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