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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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在下表(详见附件一)所列债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物权担保合同和/或保证合同、法院判决与裁定等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此将上述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物权担保人和/或保证人、法院判决与裁定确认的责任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其各自的承继人(“义务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该等债权及其相关权益的转让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等债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各“义务人”立即向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联系人:
1.王永剑,0571-86010563;金聪浩,0571-86553163
2.谢玉旭,0577-88333556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