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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9日

  (2018)浙0212民初1375号

  陈邦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学军与被告陈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81民催9号

  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0200053 27367671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兰山电机企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欣谙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200053 27367671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拓诚塑料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94号

  董国平、郑洁、林巧: 本院受理原告叶绍潮与被告董国平、郑洁、林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117号

  温州市瑞丹鞋业有限公司、赵红亮:本院受理原告叶明横与被告温州市瑞丹鞋业有限公司、赵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067号

  张细根:本院受理原告陆国民与被告朱碧水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454号

  黄建萍、叶明炬、王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绣山支行与被告黄建萍、叶明炬、钱文增、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47号

  徐同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徐同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19号

  孔德积:本院受理原告胡琴耀与被告孔德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051号

  咸美善、郑虚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韩金贸易有限公司、刘雅、咸美善、郑虚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053号

  咸美善、潘金成、徐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山支行与被告温州韩金贸易有限公司、刘雅、咸美善、潘金成、徐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448号

  邓伟群:本院受理原告丁盛进与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080号

  郑晓芝、郑明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和妹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5民初57号

  朱少停:本院受理蔡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5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812号

  马金锡、方素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们和万仁叶、杨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373号

  曹海燕、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和刘宋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381号

  叶旭琴、陈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4795号

  林忠巧、张玉萍、金叶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1破204号之一

  2017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温州市国丰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安市百丽鞋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瑞安市百丽鞋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裁定宣告瑞安市百丽鞋业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1480号

  沈秋红:本院受理原告唐先建与被告沈秋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41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11民初2419号

  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郑伯强、付俊科诉被告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返还借款45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4069号

  董仁松、王高河:本院审理原告武义元亨利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仁松、王银坤、王高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和被告王银坤对海宁市北郊物资有限公司1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1198号

  徐秀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玉与被告徐秀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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