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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9日

  (2018)浙0502民初947号

  吴鸿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娥与被告吴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89号

  沈水根、沈安其:本院受理原告黎常胜与被告沈水根、沈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90号

  沈水根、柏如祥:本院受理原告黎常胜与被告沈水根、柏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291号

  施建伟、沈水根、倪忠德:本院受理原告黎常胜与被告施建伟、沈水根、倪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1643号

  彭兆岳:本院受理原告戴百琴、沈勤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422号

  吴玉龙、陈杰:本院受理原告谈根荣诉被告吴玉龙、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017号

  费啸:本院受理原告王明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16号

  孟斌、蒋琳玲:本院审理原告宋剑武与被告孟斌、蒋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斌、蒋琳玲归还原告宋剑武借款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二、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700元,由被告孟斌、蒋琳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528号

  马超:本院审理原告徐鹏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2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超归还原告徐鹏借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案受理费4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1060元,由被告马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破1号之一

  2017年12月2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中园园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3月10日裁定交由本院审理。2018年4月2日,本院受理浙江中园园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18年6月19日,浙江中园园艺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数额仅为861.8008万元(其中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为731.9257万元,未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为129.8751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41512535亿元,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浙江中园园艺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第之规定,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裁定宣告浙江中园园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催6号

  申请人杭州福克化纤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出具的编号为4020005130180294、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捌年零叁月壹拾玖日、到期日为贰零壹捌年玖月壹拾玖日、出票人为浙江昊国家具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收款人为杭州从诺五金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福克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杭州福克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613号

  张少华、施慧: 本院受理原告傅明晖与被告张少华、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张少华归还原告借款2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2000元;3、被告施慧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人民陪审员朱冬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8245号

  陈勇、翁月娥:原告潘永进诉被告陈勇、翁月娥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8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683号

  张友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张友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友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信用卡本金49885.66元,并支付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10月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的24%);二、被告张友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61元。

  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友媄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682号

  王金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王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信用卡本金49979.8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10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的24%);二、被告王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22元。

  案件受理费119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金明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109号

  李巧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李巧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巧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信用卡本金78123.9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的24%);二、被告李巧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巧勇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3108号

  许士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与被告许士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士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信用卡本金67381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的24%);二、被告许士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88元。

  案件受理费219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许士荣负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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