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肖永喜(公民身份号:432622197302186497)、郭柏艳(公民身份号:4305**********0363):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执法人员通过上门及邮寄的方式均未能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城法强催(拆)字【2018】第0001005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7]第41026988号),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港园路世纪公园东门办公室)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在主体建筑物西侧露台上的投影面积为15.99平方米的构筑物(雨棚)。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你们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们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