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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7日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6882号

  严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告严小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严小军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68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71号

  张俊伟: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升诉被告张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11号

  季顺年:本院受理原告吴新藏诉被告季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73号

  陈明楷、薛芬先:本院受理原告黄金风诉被告陈明楷、薛芬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8年1月31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原告王越明诉被告张胜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104民初7571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8年5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原告王越明诉被告张胜一案,案号应为“(2016)浙0104民初7571号”,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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