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9月5日
(2018)浙01民终3625号
黄会访:上诉人黄会访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万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杭州歌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民终3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02民初51号
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旭诉被告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2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99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48元,由被告浙江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2040号
杭州瑞金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仁馨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瑞金门诊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12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0380号
朱贵福、李传美、郭维良:本院受理原告金海峰诉被告朱贵福、李传美、郭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106民初10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1501号
彭松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松翔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7)浙0106民初11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852号
韩宣文、黄彩珍:本院受理沈水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浙0106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768、3769号
姚志尧:本院受理何加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3768、3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民初3767号
郑小福:本院受理戈全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浙0106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破2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根据楼淑君申请受理了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根据本院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破产公告和债权申报通知书,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进行债权申报,现已截止。如逾期未进行在线网上申报的,不享有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程序性权利,但仍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另对补充申报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现本院定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大法庭召开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本次会议的在线会议和现场会议同时进行,出席现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因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债权人均通过工银融e联app中公众号“破产案件管理平台”在线申报债权,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的有关会议资料管理人均在该平台上发布,有关表决事项会议召开时在该平台上进行,不再另行提供纸质会议资料和表决票。具体会议流程、系统要求与规则等以平台公告为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336号
葛晓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梅与被告葛晓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9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破1号
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根据申请人王清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5832107384)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0日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为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2日前,向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地点: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102号九洲大厦11楼,杭州地铁一号线临平站出口即到,邮政编码:311100,联系人:王敏律师、沈晨律师,联系电话: 18072997052,1396809640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中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9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91民初1624号
方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方红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6603号
杭州鸿兆软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博洲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鸿兆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9时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644号之一
戴崇坚: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锋诉被告戴崇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734号
葛诗朗、徐军敏:本院院受理原告杭州普立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诗朗、徐军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5民初2110号
宁波大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哲慧:本院受理原告洪燕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保全)、保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707号
周福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良开铜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大伟铜业有限公司、周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73170.74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35446.64元(逾期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013年10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暂计57个月,即2373170.74元乘4.75%/12个月乘57个月等于535446.64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叶志伟、孙恩国、陈国平。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民初3956号
蒋绍军、蔡静宜:本院受理原告王仕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8万元,并支付按年率6%按本金48万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叶志伟、孙恩国、陈国平。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25民催13号
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80893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赁证: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80893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采富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年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2月14日、最后持票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8月31日起2019年3月1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破34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担任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8日前,向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一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郑建初;联系电话:13600666618)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欧世家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缪群、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384号
蒋峰: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杨玉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3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192号
苏源、余新昌: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10:1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946号
邹思宪、汪传建、邹诗友:本院受理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9:5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3991号
常占: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李文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3民初4432号
吴永军、黄伦凯: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10: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73号
卿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卿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卿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72599.52元、手续费1639.33元、违约金515.23元、滞纳金146.37元以及逾期利息(以72599.5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卿俊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卿俊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RAX866,车架号为LSVNV2186E2163977)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卿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7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98元,由被告卿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75号
何绍强、龚先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木约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绍强、龚先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78298.25元、手续费1767.99元、违约金554.58元、滞纳金157.51元以及逾期利息(以78298.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何绍强、龚先进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何绍强名下的众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YQ1757,车架号为LJ8F7C5H4GB10057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何绍强、龚先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89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44元,由被告何绍强、龚先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80号
王泽宝、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泽宝、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泽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83673元、手续费1859.36元、违约金511.32元、滞纳金146.4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836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王泽宝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汽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渝D5U977,车架号为LFP84ACC1H1A15554)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泽宝、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20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80元,由被告王泽宝、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84号
曲木约呷: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木约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曲木约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78579元、手续费3579.68元、违约金480.2元、滞纳金138.59元以及逾期利息(以7857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曲木约呷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曲木约呷名下的猎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WKA594,车架号为LN86DCBF3GB120691)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曲木约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9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94元,由被告曲木约呷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