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8年9月5日
(2018)浙0304民初2608号
戴梦文: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游峰及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05号
杨森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森林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森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80073.76元、手续费1751.61元、违约金412.88元、滞纳金117.61元以及逾期利息(以80073.7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杨森林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杨森林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RCF653,车架号为LSVNX618XEN026654)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杨森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9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84元,由被告杨森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07号
杨碧均: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碧均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碧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77331.36元、手续费2245.05元、违约金548.8元、滞纳金158.4元及透支利息(以77331.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杨碧均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杨碧均名下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QKX065,车架号为LJDMAA226G0642217)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杨碧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88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32元,由被告杨碧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08号
葛家胜、陈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家胜、陈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家胜、陈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00606.08元、手续费2200.73元、违约金518.72元、滞纳金149.32元以及透支利息(以100606.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葛家胜、陈俊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葛家胜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RTU620,车架号为WAUAYC8P9DA027923)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葛家胜、陈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242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79元,由被告葛家胜、陈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39号
陈荣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裕达模具厂与被告陈荣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荣魁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裕达模具厂模具款2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模具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1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5660元,由被告陈荣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43号
程凤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裕达模具厂与被告程凤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凤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裕达模具厂模具款3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模具款3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0元,公告费61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360元,由被告程凤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46号
林泽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裕达模具厂与被告林泽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泽森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裕达模具厂模具款24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模具款24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8元,公告费61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028元,由被告林泽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55号
刘士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裕达模具厂与被告刘士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士德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裕达模具厂模具款6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模具款64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61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2030元,由被告刘士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057号
刘永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裕达模具厂与被告刘永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永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裕达模具厂模具款3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模具款64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5元,公告费61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1185元,由被告刘永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2855号
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鲍明燕:本院受理原告翁连周与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鲍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翁连周丁脂货款1507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15079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鲍明燕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1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3966元,由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鲍明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020号
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鲍明燕:本院受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鲍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陈勇货款211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211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鲍明燕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5117元,由被告温州森鑫鞋业有限公司、鲍明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99号
姚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姚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盼盼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货款5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52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700元,由被告姚盼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57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荣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荣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3日裁定受理瑞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瑞荣公司管理人。瑞荣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9日前,向管理人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南方大厦15A楼A座;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阮臣娒(0577-65827398)、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1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6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固特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威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固特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受理固特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为固特威公司管理人。固特威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2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万松东路安阳大厦1125室;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联系人:陈莉娜(1361661423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固特威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固特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1破13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英驰万向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英驰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瑞安市永长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本案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8年8月15日裁定受理英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8月23日,本院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为瑞荣公司为英驰公司管理人。英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瓯海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鲁呈丹(177068763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英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4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英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7破13号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根据陈美秀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玲合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00,联系人:贺君(联系电话:15868407862),朱莉(联系电话:13757725731)],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741号
陈育德、林贤芬、陈育锋、陈岳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诉被告陈育德、林贤芬、陈育锋、陈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746号
倪孟斌、方云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倪孟斌、方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初1759号
卓霜梅、王立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诉被告卓霜梅、王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8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5043号
张银夫、吴建微、张包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6551号
赵建晓、杨建玉、倪里隆: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82民7573号
周旭清、吴旭秧: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8)浙0324破16号
本院根据林晓东的申请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浙0324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全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立阀门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全立阀门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全立阀门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全立阀门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全立阀门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立阀门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0月5日以前向全立阀门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编325002,联系人潘巨浩,电话159067735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全立阀门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全立阀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永嘉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所需的相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和手续情况可联系管理人或者永嘉法院。
三、全立阀门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全立阀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21民初1214号
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的鱼塘承包合同于2018年9月1日解除;二、被告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鱼塘还给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被告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应支付原告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鱼塘租金165674.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四、被告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18年9月1日起至鱼塘实际返还之日的鱼塘租金(按每年租金138269.95元计算);五、被告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县西塘镇礼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鱼塘租金96539.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鱼塘租金实际支付日止;以鱼塘租金69134.9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鱼塘租金实际支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7元,由被告余允镇、余干建、余勤建负担。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5300号
韩振松:原告苏凤莲诉被告韩振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苏伊妍、苏奕凡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许村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明刚、倪惠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055号
蒋伟君(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511262434):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章海明皮草行与被告蒋伟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蒋伟君支付货款28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424民初1456号
方杨忠、方杨松、陶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杨忠、方杨松、陶建芳、姚土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通过实现抵押权受偿为由,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424民初14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海盐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85元,减半收取6142元,由原告海盐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2129号
俞孝英:本院受理原告汤国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2民初3038号
沈永祥、王慧红、雷贵明、徐晓丰:本院受理原告周显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502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132号
钟桂良、吴彩勤:本院受理原告邬建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在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996号
邱惠锋: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被告邱惠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50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3567号
沈文良:本院受理原告周会忠诉被告沈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2民初12472号
贾根香330126195510181349: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富诉被告贾来香、贾根香赠予纠纷合同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27日09:20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372号
浙江华卡莱工贸有限公司、胡美斋、谭华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武义港邦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