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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5日

  (2018)浙0304民初1887号

  田永久: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永久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永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57250.34元、手续费2660.44元、违约金386.44元、滞纳金106.92元以及逾期利息(以57250.3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田永久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田永久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M8656A,车架号为LBERCACB2GX041505)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田永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3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35元,由被告田永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888号

  杨渊: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63649.05元、手续费1437.17元、违约金451.68元、滞纳金128.31元以及透支利息(以63649.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杨渊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杨渊名下的哈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RAU211,车架号为LGWEF4A53EF225661)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杨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51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67元,由被告杨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1901号

  张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04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76352.66元、手续费1347.36元、违约金370.53元、滞纳金102.18元以及逾期利息(以76352.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若被告张林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张林名下的哈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RBD005,车架号为LGWEF4A54FF030430)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本案受理费182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79元,由被告张林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浙0304民初3187号

  柳逢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与被告柳逢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柳逢日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金星实业公司货款119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货款1195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共计749元,由被告柳逢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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