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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5418号

  冯生辉、刘根美、叶建苏、章长春:本院受理原告王亚丽、郭理民诉被告安吉县金石担保有限公司、郭理文、楼玉芳、冯生辉、刘根美、叶建苏、章长春、王传华、胡学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安吉县金石担保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代偿款6788000元整;2.被告郭理文、楼玉芳、冯生辉、刘根美、叶建苏、章长春、王传华、胡学群在被告安吉县金石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平均分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1671号

  钱学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少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钱学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张少逸借款本金7万元,并自2017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钱学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张少逸借款本金8万元,并自2017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张少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钱学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8191号

  麻桂丹: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嘉美灯饰经营部与被告麻桂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9487号

  徐益良、郑蔚芳、龚益荣:本院受理原告叶锦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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