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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5771号

  卢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建国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577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卢建国偿还透支款本金12946.99元及从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卢建国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5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3民初6197号

  周邓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周邓华为信用卡纠纷[(2018)浙1003民初619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计至2018年5月17日的透支本息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22207.56元(其中贷款本金17884.55元、利息3258.0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46.96元、手续费18元),以及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开庭前一日。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04民初19号

  周小峰:本院受理原告吴佩珍为与被告你及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00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你及虞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佩珍借款本金人民币1020000元及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1073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0元,诉讼费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2870元,由被告你及虞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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